道德為個人的行為標準,是價值觀的表現,道德概念是在人格發展的社會化歷程中逐漸成形的,無法刻意的教育,而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方式,稱之為道德行為
- 認知因素:道德行為有健全的認知。如智能不足的兒童,因認知發展遲緩,無法發展到自律階段
- 情緒因素:情緒激動的幼兒,往往會做出違背道德規範的行為
- 教育因素:幼兒所受的良好教育愈多,愈能培養道德觀念
- 家庭因素:父母教養方式.行為均會影響子女道德行為的發展
- 社會因素:兒童在實際的社會團體中,經由與同伴交往,而習得分辨道德與不道德行為
- 他律期(Heteronomous Stage):五至八歲(約幼稚園至小學低年級),兒童在團體活動時,接受權威指定的規範,服從權威很少表示懷疑期判斷行為的對或錯,係根據行為的後果,不能故到行為的動機或意向,此時期的道德原則又稱為道德現實主義
- 自律期(Autonomous Stage):始於八至九歲(小學年級),不再盲目的接受權威,也不在無條件的遵守紀律,開始選擇、判斷規範的適切性與可行性,除行為的後果外,亦考慮行為的動機。十一至十二歲之後,對道德判斷(需要合理思考的能力)才真正能夠達到便是非、判善惡的獨立思考程度,故道德成熟的標準是獨立判斷,此時期又稱道德獨立,亦即認為規範合理時就要遵守,不合理時應修改或重訂規範以適應事實的需要
- 五歲以前的兒童,皮氏認為是道德的無律期(Anomous),絕非指兒童行為是犯規道德的,因其認知發展尚未成熟,以自我為中心,故不能故到人我之關係,亦不能按團體規範去判斷是非
- 道德成規前期(Preconvenitonal Level of Morality):又稱前習俗道德期(水平),九歲以下的兒童(幼稚園、小學低年級),在面對道德兩難情境從事道德推理判斷時,尚待有自我的中心傾向;凡事必須先考慮行為的後果是否能滿足自己的需求,不能兼顧行為後果是否符合社會習俗或社會規範的問題
- 第一階段:避罰服從導向,尚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,只因恐懼懲罰而服從階段
- 第二階段:相對功利導向,行為的好壞依行為後果帶來的賞罰而定,得賞者為是,受罰者為非,自己無主觀的是非標準(相對功立取向是一種利益交換的心態,是具體且現實的,他幫助別人是為了希望別人幫助他)
- 道德循規期(Conventional Level of Morality):又稱習俗道德期,九歲以上一直到成人,面對道德兩難的情境時,一般是遵從世俗或社會規範,從事道德推理判斷。小學中年級至青年、成年,個人由了解、認識團體規範,進而接受、支持並實踐規範
- 第三階段:尋求認可導向(好孩子規定),順從傳統要求,負大眾意見, 求別人讚許而表現從眾行為。社會大眾可認的就是對,社會大眾反對的就是錯誤的
- 第四階段:順從權威取向,一種信守法律權威重視社會的心理取向。在心理上認同自己的角色,在行為上有責任心、義務感
- 道德自律期(Postconventional Level of Morality):又稱後習俗道德期,個人面對悠關道德的情境時,可本諸自己的良心及個人的價值觀從事是非善惡的判斷,而未必完全受傳統習俗或社會規範所限制(有所為,有所不為)
- 第五階段:社會法制取向,以合乎於社會大眾權益所訂定法規為基礎作為道德判斷的標準,尊重法制但不受限於法條,法律是人訂的,應適時予以修正
- 第六階段:普遍倫理取向,個人根據他的人生觀、價值觀,建立了他對道德事件判斷時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信念(良心)
- 本我(Id)
- 本我是人格結構中最原始的部分,其成分乃與生俱來
- 包括一些生物性的或本能性的衝動,這是個人行為的原始動力
- 受唯樂原則所支配,藉著立即的滿足,來宣洩原始的衝動
- 自我(Ego)
- 由本我中逐漸分化出來,是人格結構中的主要部分
- 自我藉著與現實環境相接觸、相交往,從而形成適應的作用,故受現實原則支配
- 自我主要功能為:滿足基本的需求欲以維持個體的生存、調節本我之原始需要以符合現實環境、管制不為超我所接受的衝動、調節並解決本我與超我之間的衝突
- 超我(Superego)
- 在人格結構中居於管制地位,是監督者的角色
- 超我係個人將社會規範、道德標準、價值判斷內化而成,故受道德原則所支配
- 其主要力能為管制不容於社會的原始衝動、誘導自我使其能以合於社會規範的目標代替較低的現實目標、使個人向理想努力達成完美的人格
- 認為道德與行為的關係是個人在生活的社會中受到環境因素所影響
- 三個基本概念
- 抗拒誘惑(resistance to temptation):人在社會中要求生存,必須學到滿足自己並學習如何不違反社會的限制
- 賞罰控制:採用古典制約與工具制約兩種學習原理;特別強調工具制約中增強作用
- 楷模學習(modeling):也稱觀察學習(observational learning),楷模學習的真正意義,是在兒童生活環境中,對他產生影響力最大的人所表現以身作則的「身教」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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